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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清理整治非法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为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有效遏制我区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小锅盖”、“小耳朵”)的行为,确保国家信息安全、政治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公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俗称电视接收锅)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全区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违法行为。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违反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须在2024年10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或拒绝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的罚款。违反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抗拒、阻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行拆除有困难的,可联系专业人员免费上门协助拆除,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申请接入有线电视的用户,按相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免费协助拆除及办理有线电视入户请联系各镇广电站或电话咨询:0518-86035992 0518-8603596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18-86287407。
连云港市赣榆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再和小编一起
了解下“使用‘小锅盖’的危害”及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使用“小锅盖”的危害
1.易发生高空坠物事故伤及行人
“小锅盖”一般都安装在高处,如果坠落,很可能损坏东西、伤及行人。
2.易导致墙体脱落
非法安装的“小锅盖”没有经过科学的抗风设计,安装不规范,线路不整洁,影响室内装潢效果,同时也很难保证安全,一旦被掀翻,首先就会对建筑物本身造成损坏,导致屋顶开裂、渗漏,或造成部分墙体脱落。
3.易发生雷电事故
在雷雨天气中,雷电通过电磁场的作用会在“小锅盖”上产生瞬间强电流,并带入室内,不仅会烧毁家电,还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特别是雷雨高发期的夏天,每年因为卫星锅造成的雷击事故,多不胜举。
4.影响收视信号
“非法小锅盖”接收路径非法,受天气、地形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可能收看不到电视节目或收视信号不稳定。
5.传播非法内容
有些“小锅盖”可以接收到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节目,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对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由于“小锅盖”无法接收到本地新闻,严重阻碍了当地党和政府有关政策的传达落实,削弱了舆论引导能力。
6.影响人体健康
“小锅盖”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的影响。当“小锅盖”正常工作,高频头在接受和放大卫星信号时,产生的高频辐射可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相当于人身处在X光之下,对孕妇和儿童的影响尤为严重!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关于全面清理整治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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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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